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
刑 事 判 决 书
(2022)京0101刑初XX号
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任XX,男,1997年12月26日出生于北京市,硕士研究生,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,住北京市西城区;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,2022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。
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〔2022〕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X犯危险驾驶罪,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蕾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任XX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,2022年3月6日3时6分许,被告人任XX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棕色路虎卫士牌小型越野客车(车牌号:京XX**)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二环主路华夏文化大厦门前被民警查获。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.0mg/100ml。
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XX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,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、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,建议对被告人任XX判处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。
被告人任XX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本案另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到案经过,工作说明,视频录像,信息查询单结果单,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,血样登记表,血样检测工作记录,血液酒精检验报告,照片,证人荆军、杨某、吕某、李某的证言,被告人任XX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:被告人年纪尚小,系初犯,且自愿认罪认罚,希望法庭从轻处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任XX违反法律规定,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,已构成危险驾驶罪,依法应予刑罚处罚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量刑建议适当,应予采纳。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。被告人任XX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,应予从重处罚。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认罪认罚,可从轻处罚。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本院为严肃国法,维护公共安全,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对被告人任XX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条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判决如下:
被告人任XX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刑期已执行完毕。罚金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清)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两份。
审 判 员 黄艳淼
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
法官助理 佟 飞
书 记 员 李秋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