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
刑 事 判 决 书
(2022)京0101刑初XX号
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王XX,男,1985年7月29日出生,汉族。
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[2022]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,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
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,2022年3月24日22时许,被告人王XX饮酒后驾驶黑色“大切诺基”牌机动车(车牌号:×××)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陶然桥上西侧时发生交通事故,被民警当场查获。经抽血检测,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7.1mg/100ml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,建议对被告人王XX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。被告人王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本院认为,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的罪名成立,量刑建议适当,应予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条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。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。)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 判 员 杨晓琪
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
法官助理 吴丽芳
书 记 员 王郑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