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
刑 事 判 决 书
(2022)京0105刑初XX号
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王XX,男,1992年10月11日出生,小学文化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,2022年1月27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。
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刑诉〔2022〕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。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
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:2021年12月25日1时许,被告人王XX进入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张某某的暂住地,窃取张某某放置在桌子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800元。后王XX被当场抓获归案,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。
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。
被告人王XX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本院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量刑建议适当,应予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一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四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罚金人民币三千元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。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行缴纳)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判员 徐清岱
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
书记员 郑淑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