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
刑 事 判 决 书
(2022)京0113刑初XX号
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杨XX,男,1979年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, 院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;因犯涉嫌交通肇事罪,于2021年9月5日被羁押,次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,同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;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。
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〔2022〕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交通肇事罪,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。因案情复杂,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梓霖、检察官助理张丽莹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杨XX及其指定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:2021年9月5日14时许,被告人杨XX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时,适有王某(男,60岁,顺义区人)驾驶三轮摩托车调头,小型汽车右前部与三轮摩托车左侧相撞,致王某受伤,两车损坏。经检验,杨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.9mg/100m1。经认定,杨XX负事故主要责任,王某为次要责任。经鉴定,王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。2021年9月5日,杨XX被查获。
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、曾因危险驾驶受过刑事处罚、再次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,建议对被告人杨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。
被告人杨XX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,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其辩护人的意见为:被告人杨XX自愿认罪认罚,事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,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垫付医疗费用,请法庭依法从宽处理。
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,足以认定:被告人杨XX的供述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、证人刘某、王某、马某、朱某的证言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、照片、检验报告、司法鉴定意见书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、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、刑事判决书、行政处罚决定书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、受案登记表、到案经过、户籍信息等证据。
本院认为:被告人杨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由被告人杨XX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(另行解决)。鉴于被告人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,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,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酌予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七条、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杨XX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)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一份。
审 判 长 白玉龙
人民陪审员 邓淑静
人民陪审员 刘 亮
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
法官 助理 王天娇
书 记 员 李则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