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
刑 事 判 决 书
(2022)京0113刑初XX号
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朱XX,男,1987年9月11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×××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,于2022年3月12日被羁押,次日被刑事拘留,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。
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〔2022〕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危险驾驶罪。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
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:
2022年3月12日20时许,被告人朱XX酒后驾驶机动车从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一饭店行驶至河南村西口时,被民警查获。经鉴定,朱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.4mg/100mL。
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XX具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、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,建议判处朱XX拘役二个月,并处罚金。
被告人朱XX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,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本院认为: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量刑建议适当,应予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(二)项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四十二条,第四十四条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条,第六十一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朱XX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2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;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)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 判 员 张 伊
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
法官助理 冯靖雯
书 记 员 果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