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
刑 事 判 决 书
(2022)京0105刑初563号
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王X,男,1997年11月27日出生,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10日被羁押,次日被刑事拘留,2022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。
被告人宗XX,男,1992年3月5日出生,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10日被羁押,次日被刑事拘留,2022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。
被告人许XX,男,1988年10月6日出生,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10日被羁押,次日被刑事拘留,2022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。
被告人王XX,男,1990年10月8日出生,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10日被羁押,次日被刑事拘留,2022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。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[2022]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、宗XX、许XX、王XX犯故意伤害罪,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
公诉机关指控:被告人王X、宗XX、许XX、王XX于2021年10月17日2时许,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附近,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(男,19岁,吉林省人)发生纠纷,后四人对王某某拳打脚踢,造成王某某“左眼眶周、颈部软组织损伤、左眼眶下壁骨折”,经鉴定,王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。被告人王X、宗XX、许XX、王XX后被抓获归案,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并已签署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王X、宗XX、许XX、王XX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。鉴于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、认罚,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王X、许XX、王XX有期徒刑六个月,可以适用缓刑;建议判处被告人宗XX拘役五个月,可以适用缓刑。
四被告人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本院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、宗XX、许XX、王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量刑建议适当,应予采纳。综上,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、第六十一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王X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(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。
二、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(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。
三、被告人许XX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(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。
四、被告人宗XX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缓刑六个月(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判员 王 杨
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
书记员 谢金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