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
刑 事 判 决 书
(2021)京0114刑初1834号
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邱XX,男,1966年12月1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×××,初中肄业,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。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10月8日被羁押,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,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。
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〔2021〕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XX犯强制猥亵罪。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因涉及个人隐私,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
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:2021年10月7日,被告人邱XX在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,违背被害人谷某某意志,采用强行搂抱、摸胸部及下体等方式对谷某某进行猥亵。2021年10月8日,被告人邱XX被传唤到案。
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XX具有认罪认罚、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情节,建议判处被告人邱XX有期徒刑一年。
被告人邱XX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本院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XX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量刑建议适当,应予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六十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邱XX犯强制猥亵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)。
如不服本判决,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判员 王 佳
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
书记员 黎博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