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
刑 事 判 决 书
(2021)京0114刑初XX号
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田XX,男,1995年3月20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×××,大专文化,农民,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于2021年10月5日被羁押,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,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。
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〔2021〕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
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:2021年9月间,被告人田XX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地将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、中国农业银行、中国工商银行、北京农商银行4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,其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、中国工商银行、北京农商银行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,卡内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。全部4张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。被告人田XX于2021年10月5日被抓获归案。
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XX具有认罪认罚、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情节,建议判处被告人田XX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。
被告人田XX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本院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量刑建议适当,应予采纳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条,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田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1年10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。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)。
二、继续追缴被告人田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,依法予以没收。
如不服本判决,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判员 王 佳
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
书记员 黎博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