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
刑 事 判 决 书
(2022)京0113刑初XX号
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何XX,女,2000年1月3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×××,初中肄业,无业,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,住该地。因涉嫌诈骗罪,于2021年6月15日被羁押,次日被拘留,同年7月23日被逮捕,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。
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〔2022〕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,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,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。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朱茂叶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:
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,被告人何XX编造家人住院、自己还贷款等理由,独自或者伙同何某(未成年,另案处理)骗取被害人陈某(男,26岁,北京市顺义区人)钱款,其中陈某向何XX转账人民币2.2万元左右。
被告人何XX于2021年6月15日被抓获。
另,何XX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。
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XX具有如实供述、认罪认罚、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,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,可适用缓刑。
被告人何XX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,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、证人何某的证言、被告人何XX的供述、辨认笔录、搜查笔录、扣押决定书、扣押笔录、扣押清单、司法鉴定意见书、调取证据通知书、银行流水、微信聊天截图、转账记录、谅解书、110接警单、受案登记表、到案经过、电话查询记录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,足以认定。
本院认为:被告人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,已经构成诈骗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XX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鉴于被告人何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且自愿认罪认罚,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,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据此,对被告人何XX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四十五条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一条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)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一份。
审 判 员 赵仁洋
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
法官助理 李 杭
书 记 员 黄 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