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
刑 事 判 决 书
(2020)京0101刑初XX号
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郭XX,男,1977年11月29日出生于北京市,公民身份号码×××,汉族,大专文化,系北京辉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,住本市东城区;因涉嫌犯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印章罪,于2020年8月26日被羁押,同年9月29日被逮捕;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。
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三部刑诉[2020]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,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乐奇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,2014年4月,被告人郭XX为违法出售公房承租权谋取利益,以郭XX私刻“北京铁路丰台机车车辆配件厂”印章伪造公房置换手续,由原东城区房管中心工作人员李磊(另案处理)进行审批的方式,违规变更东城区秦老胡同3号院公房承租权。被告人郭XX于2020年8月26日被民警抓获。
上述事实,被告人郭XX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,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、受案登记表、工作记录,搜查笔录,扣押清单,北京铁路丰台机车车辆配件厂出具的换房证明,中国北京京铁实业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复函,证人马某、赵某的证言,证人花建立出具的情况说明,银行账户明细及转款记录,企业工商登记查询材料,公房置换相关手续及材料,房屋租金缴纳凭证,收据及收条,委托过户协议,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,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,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,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郭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,足以认定。
被告人郭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,认为被告人郭XX在犯罪中起居间作用、系从属地位,其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利益的故意、社会危害性低,被告人系初犯、认罪认罚且已退赔非法所得,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郭XX无视国法,伪造公司印章,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,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,依法应予刑罚处罚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。经查,被告人郭XX为谋取利益,主动伪造公司印章并使用,该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、妨害了社会管理,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在犯罪中系从属地位、社会危害性低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采纳;鉴于被告人郭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、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从轻处罚,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。本院为严肃国法,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,对被告人郭XX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六十四条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郭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。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。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。)
二、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六万元并入退赔项执行,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 判 员 杨晓琪
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
法官助理 吴丽芳
书 记 员 王郑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