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
刑 事 判 决 书
(2022)京0102刑初XX号
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韩X,男,1973年12月23日出生,大学文化,原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市场部客户经理;住北京市朝阳区(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)。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于2021年11月12日被羁押,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;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。
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[2022]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适用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出检察员刘丽出庭支持公诉。被告人韩X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:被告人韩X于2017年在担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客户经理期间,利用本人负责泰康人寿视频会议设备项目的职务便利,为项目代理商北京中乾瑞通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,并向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1索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万元。被告人韩X于2021年11月1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。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赔上述全部赃款。
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X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建议判处被告人韩X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。
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1、乔某某、李某2、李某3、赵某的证言,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出具的证明材料,泰康人寿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,采购供货框架协议,设备采购合同,电子邮件的截图,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报告,韩X、乔某某的银行账户明细,扣押清单,户籍证明材料,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。
被告人韩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,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韩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韩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依法可从轻处罚,其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宽处罚,其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,可酌予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韩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(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。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。)
二、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十九万元予以没收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三份。
审判员 喻晓敏
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
书记员 王 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