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
刑事判决书
(2022)京0109刑初93号
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宋某,女,1993年1月13日出生,住北京市大兴区,公民身份证号码×××;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1月21日被羁押,同年2月25日被逮捕;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。
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〔2022〕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职务侵占 罪,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。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超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罗猛 到庭参加了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,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间,被告人宋 莹在北京市门头沟区,利用其本人担任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,多次将xx公司账户钱款转入其本人 银行账户后用于个人消费,共计人民币185 787.67元。 2022年1月21日11时许,被告人宋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,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 述事实。在审查起诉期间,被告人宋某在其家属帮助下退赔人民币180 000元。 本院审理期间,被告人宋某在其家属帮助下退赔人民币5787.67元,预缴罚金人民币10 000元。上述事实,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且有证人胡某、王某、刘某、孙某、邓 某的证言,受案登记表,工资表,交易明细说明,支出凭证,公司现金日记账,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,劳动合同书,离职申请书,营业执照,李洪芬中国建设银行账户,宋某微信和支付宝转账 记录,账户交易明细,鉴定意见书,工作记录,户籍证明,案款收据,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 实,足以认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其行为 已构成职务侵占罪,应依法惩处。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 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。鉴于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,可依法从轻处 罚;其系初犯且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赃款、预缴罚金,有悔罪表现,可酌情从轻处罚;其自愿认罪 认罚,可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。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、量刑建议和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, 本院予以采纳。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,第六十七条第三 款,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,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,第五十二条,第六十四条,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 一、被告人宋某犯职务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 (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。) 二、随案移送的案款人民币十八万元、被告人宋某退赔的案款五千七百八十七元六角七分, 发还被害人xx公司。 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 判 长 胡前程
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
法 官 助 理 郭晓波
书 记 员 解文娟